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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书CO签证新要求(深圳商检局)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3-12-27 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证书项下货物符合原产地资格,企业在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CO(下简称CO证书)时,应注意以下新要求:

一、非生产型企业为异地货物申办CO证书时,应向我局签证机构提供《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方可给予审核签发,有关异地货物的界定如下:

1、证书第一栏出口商出现O/B(即ON BEHALF OF)省外企业,并且:

2、证书第三栏运输路线从省外港口出运。

《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由该货物生产商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签发。

二、生产型企业申办CO证书的签证要求不变。

三、本要求自2013年3月10日起执行。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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