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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产地证新签证印章及有关签证要求的温馨提示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4-11-21 标签:
 

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局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ECFA证书除外)和一般原产地证书将使用新的签证印章。为使上述证书项下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及享受相关关税优惠,请各企业注意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申办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ECFA证书除外)和一般原产地证书时,证书的申请、签证日期不得早于2014年10月1日。

二、关于更改证书的新要求:

(一)一般原产地证书其更改后证书的申请、签证日期不得早于2014年10月1日。

(二)2014年10月1日前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只能采用手工修改方式进行更改。

(三)其他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ECFA证书除外),更改后证书的申请、签证日期仍为原申请、签证日期,此时,加盖原产地业务印章时,应向签证部门值班负责人申请加盖旧印章。

三、本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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