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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FORM A签证产品控制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3-12-25 标签:
 

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签发原产地证书。根据注册企业的类型对申办优惠原产地证书实施签证产品控制。

(一)生产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的产品须经注册科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根据备案的产品手册进行签证。

(二)非生产型企业

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来源以及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敏感分类。非生产型企业不得代理敏感产品的申报。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大型工业设备(H.S.编码84章)、医疗设备(H.S.编码90章,温度计、按摩器、担架除外)须提供产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

果单》。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下列产品亦须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1、电表集中器

2、卫星接收器

3、USB HUB

4、数码像框

5、数字录音笔/器(一分钟以上)

6、学习机

7、各种机动车辆

8、可视门铃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新型和首签的产品,须提供样品及产品成本明细单。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是否需实地下厂调查或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或直接签发证书。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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