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FORM A签证产品控制
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签发原产地证书。根据注册企业的类型对申办优惠原产地证书实施签证产品控制。
(一)生产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的产品须经注册科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根据备案的产品手册进行签证。
(二)非生产型企业
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来源以及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敏感分类。非生产型企业不得代理敏感产品的申报。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大型工业设备(H.S.编码84章)、医疗设备(H.S.编码90章,温度计、按摩器、担架除外)须提供产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
果单》。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下列产品亦须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1、电表集中器
2、卫星接收器
3、USB HUB
4、数码像框
5、数字录音笔/器(一分钟以上)
6、学习机
7、各种机动车辆
8、可视门铃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新型和首签的产品,须提供样品及产品成本明细单。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是否需实地下厂调查或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或直接签发证书。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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