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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标准的认定问题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6-02-27 标签:
 

问题内容:我们准备做一个加工贸易项下产品,生产此产品进口的主要原料涉及反倾销税,我们生产后的产品HS编码并没有改变,还是与进口主要原料HS编码一样,但我们的产品比原料增值40%以上,也就是出口时进口原料价值占出口FOB价的60%以下。请问:我们出口到南宁物流园区或钦州保税港区,国内客户报关进口时是否认定该产品原产于中国?如不认定原产于中国,是否要交反倾销税?因为进口原料时是保税进口,没有交反倾销税项。

答:按照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而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由于所提问题对于对于涉及原产地认定的主要信息表述的较为模糊,无法对其原产地认定做出明确认定,建议将详细递交其主管海关后,海关在对其原产地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反倾销等措施。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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