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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相关问题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5-02-12 标签:
 

1、COFORM AFORM EFORM BFORM M等的第一栏EXPORTER是否可以显示双台头,即出口商+VIA+转口商?

2、第二栏的收货人CONSIGNEE,若信用证上规定提单等文件是”to the order of……bank”,或我司不知道最后的收货人信息,那上述的各类型产地证在这一栏位可以显示“TO ORDER ”或”TO THE ORDER OF……”吗?

答:1.第一栏一般应打出口商名称,并避免出现双抬头,尤其是Form E证书。

2.在第二栏收货人栏目,可视情况填写“TO ORDER”.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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