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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原产地证FORM F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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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原产地证FORM F样本说明

右上角标题栏:填写申办单位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再加年度号和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7/0001。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出口商的法定全称、地址(包括国别)。出口商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货物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代理出口、申请人要求填写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代理商是台湾公司的暂不予签发。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如与第一栏相同,可填写“same”。如有多个生产商,应一一列明。如不知道生产商名称、地址,可填写“Unknown”。
第三栏: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受货人必须是智利企业,也可同时注明受货人和进口商,例如:“Citibank NA Chile on behalf of Chile Company SA”.,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可填“To order”。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已知情况) 此栏中离港日期指货物装运后经中国海关驶离中国国境日期。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按实际班次填写。如班次不详可只填“BY SEA”或“BY AIR”。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如经境外港口中转,可加填“Via***”。卸货口岸应为智利境内口岸。
第五栏:仅供官方使用 此栏供进口国官方使用。
第六栏:备注 此栏可不填或按申请人需要填写客户订单号、信用证号等相关贸易单证信息。如证书涉及非缔约方发票,则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别。
第七栏:项目编号 一份证书项目编号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按照发票唛头填写,若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此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十三栏的空白处粘贴。唛头过多可加接附页。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发票”等字样。
第九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此栏应首先填写商品总称、具体的商品名称及使用的原材料。产品的描述应以能确定税目号为准。应在商品描述结束时加打“***”或“/”。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包装数量及总包装数量,总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如货物无包装,应填写“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第十栏:HS编码(6位数编码) 此栏根据第九栏的商品描述填写6位数HS编码。
第十一栏:原产地标准 如产品为完全原产,填写“P”。 如产品含区域成份≥40%,填写“RVC”。 如产品符合特定产品加工标准,即产品的HS编码发生章改变或子目改变;或产品所含区域价值≥50%,填“PSR”。
第十二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该栏应注明商品的毛重(以公斤为单位)或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
第十三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 此栏所填写的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出口发票一致,且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申请及签发日期。发票价值填写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以美元为单位。
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出口商中英文印章。出口国必须为中国,进口国必须为签约国。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十五栏: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加盖FORM A签证印章,注明签证日期、签证地点,并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