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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原产地证需要提供异地调查单事宜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佚名 发表时间:2014-09-24 标签:
 

我司在浙江绍兴有购买电脑绣花机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产品为全国产的,至今已出两批货,在宁波港出口,相同款号机型出口至相同的客户,供货的厂家也相同。深圳局要求我们每次办理FORM E都要出具厂家的异地调查单,可绍兴局那边回应说相同产品,相同客户在半年内是不需要多次出具调查单,只需要输入生产厂家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即可。请问国家总局有没有统一的规定呢?现在又有订单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操作呢?
 
答:目前,凡贸易公司申办敏感度较高、对原产标准有疑义的产品(包括我局网站原产地业务中所列敏感产品清单内产品、大型工业设备、医疗设备等产品)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如生产地非我局辖区的,为保证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质量,减少国外退证查询,我局原产地签证部门均要求申办企业提供该批产品的异地调查结果单。异地调查结果单只是针对该批货物的型号、生产厂家及原材料所作出的调查结论,不同批次、品名相同的产品,其生产厂家及原材料的构成是否相同,须经生产地检验检疫局调查后所出具的异地调查结果单来确定。
    提问中所述绍兴局对出具异地调查结果单的有关规定的解释,仅适用于原产地签证系统已开通电子异地调查单的试点局。目前我局签证点还只能接收书面的异地调查结果单。如日后接到国家局关于审核异地调查结果单的新规定,我局将按照新规定审核异地调查单。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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